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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列管公廁要有哪些設施?自治條例的貼心設施、分級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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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廁所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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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指引談列管與特優條件;臺北市另有自治條例,把座墊紙或消毒液、每日清掃紀錄、故障立即停用,以及改善級每週檢查寫進地方法規。

臺北市列管公廁要有哪些設施?自治條例的貼心設施、分級與罰則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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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公廁特優級」「公廁要有求助鈴」時,常把環境部全國指引和單一縣市自治條例加成同一套。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民國111年10月12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只規範本市經環保局建檔列管、開放供不特定對象使用的公廁(含簡易移動式廁所);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全國列管與維護重點仍見公廁清潔維護怎麼管

哪些場所可能被列管(第4條)

第4條列舉公園綠地、加油站、市場、車站機場捷運轉運停車場服務區休息站、百貨量販超商超市、寺廟教堂、觀光景點遊樂區、大專院校、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及區/里民活動場所、連鎖餐飲店、地區/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不含住院病房)、文化育樂場所,以及其他經環保局公告指定者。不包含《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的營業場所。第10款「連鎖」指相同企業識別與經營模式,且在本市有二處以上營業場所。

廁間應設設施(第5條)與管理義務(第6條)

除便器及照明外,第5條要求:

  1. 廁間內設置貼心設施(第3條定義:座墊紙,或消毒座式馬桶坐墊的消毒液)與衛生紙架,並提供衛生紙。
  2. 加蓋垃圾桶,以及掛勾或置物架。
  3. 扶手求助鈴,並張貼衛生紙得否丟棄馬桶內的標示。
  4. 廁間門外張貼便器類型標示。
  5. 洗手台、給皂設備、鏡子,以及擦手紙或烘手機。
  6. 其他經環保局公告指定之設施。

依法令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設置者,得報請環保局同意免除一部或全部。施行前已列管者,原則應於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有正當理由經同意得再延長至多一年。

第6條課予所有人或管理人:維持功能與清潔;設置清掃或檢查紀錄表並每日更新;知悉故障或髒亂應立即標示並停止使用,再修復或清潔。環保局應於入口標示二維條碼供反映故障或髒亂——這是條例義務,不是本站自製介面說明。

四級分數、檢查頻率與罰則

第7條分數分級:特優95分以上、優等86–94、普通76–85、改善75分以下;檢查後應於入口明顯處標示級別,且級別應達普通級以上。第8條檢查頻率:特優每半年至少一次、優等每季至少一次、普通每月至少一次、改善每週至少一次。

罰則摘要(裁處仍以環保局為準):

  • 第11條: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提供資料——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罰。
  • 第12條:違反第5條或第6條第1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得按次罰。
  • 第13條:級別未達普通級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並限期改善。

問題回報亦可搭配公廁髒亂、故障怎麼通報的環境部管道;是否屬臺北市列管、現場二維條碼是否有效,以臺北市環保局當日列管與標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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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整理臺北市自治條例條文,不適用其他縣市,也不是個案裁罰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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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民國111年10月12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 / 2026-09-23
    • 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廁定義含經建檔列管且開放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之廁所及簡易移動式廁所
    • 第4條列舉列管公私場所類型,並排除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之營業場所
    • 第5條規定貼心設施、衛生紙、加蓋垃圾桶、扶手、求助鈴、便器類型標示與洗手相關設備
    • 第6條要求每日更新清掃或檢查紀錄,故障或髒亂應立即標示停用並修復清潔;入口應有反映用二維條碼
    • 第7–8條分特優/優等/普通/改善四級及對應檢查頻率
    • 第11–13條規定拒絕檢查、設施與清潔義務、級別未達普通級以上之罰鍰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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