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不是廁所:公共場所法定設置義務、設備規格與查詢方法

資料查核日:

哺集乳室不是廁所的一部分,也不是親子廁所的換尿布台。法律規定哪些場所必須設置、該有哪些設備,違規又會受到什麼處分?

哺(集)乳室是依法設置的獨立哺乳空間,不等於廁所,也不等於親子廁所內的換尿布台。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政府機關、百貨公司、捷運車站等特定規模的公共場所,均有法定設置義務,且必須免費開放、設有上鎖門與緊急求救鈴。

哺集乳室與廁所、親子廁所的差異

哺(集)乳室是專供婦女哺育母乳或收集母乳的獨立空間。《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2條明定:「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2019年修法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7條之1更進一步規定:「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這代表哺集乳室必須是獨立的房間,不能設在廁所內,也不能與親子廁所或其他任何用途空間共用。

親子廁所(或稱家庭廁所)通常內含換尿布台,供攜帶嬰幼兒的家長如廁並更換尿布,屬於廁所設施的一部分,與哺集乳室的法規依據、設備規格和用途均不相同。如需查詢親子廁所換尿布台,請見親子廁所換尿布台指南

哪些公共場所依法必須設置哺集乳室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1項列出六類必須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的公共場所:

第一類: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第二類: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第三類: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以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10%之捷運車站。

第四類: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第五類: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通勤列車不在此限。

第六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場所。

法定應設場所若有不適合設置的正當理由,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才能免設,不可自行決定不設。

此外,第5條之1規定: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相關人數、條件與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值得注意的是:學校(中學、大學等)並未列在法定應設類別中,但國民健康署積極推動自願設置,部分學校確有設置。

哺集乳室必須具備的六項設備

依《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3條,哺集乳室應具備以下六項基本設備:

第一,靠背椅。

第二,有蓋垃圾桶。

第三,電源設備。

第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第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第六,洗手設施。

這六項缺一不可。此外,依同標準第4條,哺集乳室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定期檢查設備可用性、維持隱密性與安全保護、光線充足、良好通風,並須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管理維護並須指定專人負責。

違規的法律後果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查核日2026-09-11,該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條目無廢止標記,現行有效),罰則條次如下:

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設置、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以及設置後不符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勸導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9條)。

未將哺(集)乳室設為獨立空間:同樣先勸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10條第2項;義務本身規定在第7條之1)。

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若為該場所從業人員,併處場所負責人同額罰鍰;但能證明並非場所內部規定,且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第8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衛生主管機關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協助: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第10條第1項)。

第12條是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設置的過渡規定,不是現行檢查罰則的條號。

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的權利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明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條文同時規定,婦女選擇哺乳場所的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場所或他人不得以「我們有哺集乳室」為理由,強制要求婦女只能在哺集乳室哺乳。

外出如何查詢哺集乳室位置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在孕產兒關懷網站提供「哺集乳室地圖」,支援手機定位查詢附近據點與樓層,並可連結導航規劃路線。另可加入孕產兒關懷LINE官方帳號(ID:@mammy870870)透過選單連結查詢。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底(2024年底)全國共有4,049處哺集乳室,其中法定應設置的有2,698處,自願設置的有1,351處(統計截至2024年底,這是衛生福利部目前公開的最新統計,查證日期2026-09-11)。

捷運站廁所與哺集乳室的位置通常不同,詳情見捷運站廁所指南。無障礙廁所的相關規定與設施,請見無障礙廁所指南

常見問題

哺集乳室能否設在廁所旁?

法規不禁止設在廁所附近,但明確禁止設在廁所「內」或與廁所空間「共用」。哺集乳室必須是完全獨立、門可由內部上鎖的空間。

職場哺集乳室與公共場所哺集乳室是同一套法規嗎?

不是。職場哺集乳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由勞動部主管,適用對象是雇主與受僱者。本文介紹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範的是向公眾開放的場所,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兩套規定的主管機關、適用對象與門檻均不同。

哺集乳室被非授權人員占用或設備損壞怎麼辦?

可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衛生主管機關)反映,由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勸導或裁處。也可透過公廁問題通報管道中的線上申訴系統提交意見,具體由哪個機關受理以所在縣市規定為準,本文不代為推論各縣市的跨機關分工細節。

哺集乳室的「緊急求救鈴」有強制規格嗎?

依《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僅要求「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條文並未指定特定型號或規格,以能實際發揮緊急求救功能為準。詳細設施規格若有疑問,請洽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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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衛生福利部主管) ·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西元2019-04-24);現行有效,條目無廢止標記 / 2026-09-11
    • 第4條: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選擇哺乳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場所已設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 第5條第1項:六類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含500㎡以上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1000㎡以上特定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轉乘站與運量前10%捷運站、5000㎡以上百貨量販店與觀光旅館、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鐵列車(通勤列車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場所
    • 第5條之1: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人數條件由主管機關訂定
    • 第7條之1: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 第8條:違反第4條第1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從業人員與場所負責人得併罰(有免責但書)
    • 第9條:未設置、無標示或不符第5條第3項標準者,先勸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10條第1項:違反第6條第2項(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處新臺幣4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 第10條第2項:違反第7條之1(未設為獨立空間)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12條: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之過渡規定,屆期未達標依第9條處罰
  2.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衛生福利部主管) · 發布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西元2011-05-11);現行有效,條目無廢止標記 / 2026-09-11
    • 第2條:哺(集)乳室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 第3條:應具靠背椅、有蓋垃圾桶、電源設備、可由內部上鎖之門、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洗手設施等六項基本設備
    • 第4條: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定期檢查設備可用性、維持隱密性及安全保護、光線充足、良好通風,並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3. 哺乳媽媽外出別擔心 全國逾4千處哺集乳室 地圖、LINE輕鬆查衛生福利部 · 網頁刊登日期2025-06-30;內文統計數字截至113年(2024年)底 / 2026-09-11
    • 113年底(2024年底)全國共有4,049處哺集乳室,其中依法應設置2,698處、自願設置1,351處
    • 國民健康署於孕產兒關懷網站提供哺集乳室地圖,可依手機定位查詢附近據點及樓層
    • 可加入孕產兒關懷LINE官方帳號(ID:@mammy870870)查詢哺集乳室地圖
  4. 性別平等工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主管)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西元2023-08-16);現行有效,條目無廢止標記 / 2026-09-11
    •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
    • 本法由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法規類別為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適用對象為雇主與受僱者,與《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範體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