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不是廁所:公共場所法定設置義務、設備規格與查詢方法
哺集乳室不是廁所的一部分,也不是親子廁所的換尿布台。法律規定哪些場所必須設置、該有哪些設備,違規又會受到什麼處分?
哺(集)乳室是依法設置的獨立哺乳空間,不等於廁所,也不等於親子廁所內的換尿布台。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政府機關、百貨公司、捷運車站等特定規模的公共場所,均有法定設置義務,且必須免費開放、設有上鎖門與緊急求救鈴。
哺集乳室與廁所、親子廁所的差異
哺(集)乳室是專供婦女哺育母乳或收集母乳的獨立空間。《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2條明定:「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2019年修法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7條之1更進一步規定:「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這代表哺集乳室必須是獨立的房間,不能設在廁所內,也不能與親子廁所或其他任何用途空間共用。
親子廁所(或稱家庭廁所)通常內含換尿布台,供攜帶嬰幼兒的家長如廁並更換尿布,屬於廁所設施的一部分,與哺集乳室的法規依據、設備規格和用途均不相同。如需查詢親子廁所換尿布台,請見親子廁所換尿布台指南。
哪些公共場所依法必須設置哺集乳室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1項列出六類必須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的公共場所:
第一類: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第二類: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第三類: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以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10%之捷運車站。
第四類: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第五類: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通勤列車不在此限。
第六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場所。
法定應設場所若有不適合設置的正當理由,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後才能免設,不可自行決定不設。
此外,第5條之1規定: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相關人數、條件與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值得注意的是:學校(中學、大學等)並未列在法定應設類別中,但國民健康署積極推動自願設置,部分學校確有設置。
哺集乳室必須具備的六項設備
依《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第3條,哺集乳室應具備以下六項基本設備:
第一,靠背椅。
第二,有蓋垃圾桶。
第三,電源設備。
第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第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第六,洗手設施。
這六項缺一不可。此外,依同標準第4條,哺集乳室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定期檢查設備可用性、維持隱密性與安全保護、光線充足、良好通風,並須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管理維護並須指定專人負責。
違規的法律後果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查核日2026-09-11,該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條目無廢止標記,現行有效),罰則條次如下:
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設置、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以及設置後不符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勸導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9條)。
未將哺(集)乳室設為獨立空間:同樣先勸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10條第2項;義務本身規定在第7條之1)。
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若為該場所從業人員,併處場所負責人同額罰鍰;但能證明並非場所內部規定,且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第8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衛生主管機關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協助: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第10條第1項)。
第12條是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設置的過渡規定,不是現行檢查罰則的條號。
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的權利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明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條文同時規定,婦女選擇哺乳場所的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也就是說,場所或他人不得以「我們有哺集乳室」為理由,強制要求婦女只能在哺集乳室哺乳。
外出如何查詢哺集乳室位置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在孕產兒關懷網站提供「哺集乳室地圖」,支援手機定位查詢附近據點與樓層,並可連結導航規劃路線。另可加入孕產兒關懷LINE官方帳號(ID:@mammy870870)透過選單連結查詢。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底(2024年底)全國共有4,049處哺集乳室,其中法定應設置的有2,698處,自願設置的有1,351處(統計截至2024年底,這是衛生福利部目前公開的最新統計,查證日期2026-09-11)。
捷運站廁所與哺集乳室的位置通常不同,詳情見捷運站廁所指南。無障礙廁所的相關規定與設施,請見無障礙廁所指南。
常見問題
哺集乳室能否設在廁所旁?
法規不禁止設在廁所附近,但明確禁止設在廁所「內」或與廁所空間「共用」。哺集乳室必須是完全獨立、門可由內部上鎖的空間。
職場哺集乳室與公共場所哺集乳室是同一套法規嗎?
不是。職場哺集乳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由勞動部主管,適用對象是雇主與受僱者。本文介紹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範的是向公眾開放的場所,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兩套規定的主管機關、適用對象與門檻均不同。
哺集乳室被非授權人員占用或設備損壞怎麼辦?
可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衛生主管機關)反映,由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勸導或裁處。也可透過公廁問題通報管道中的線上申訴系統提交意見,具體由哪個機關受理以所在縣市規定為準,本文不代為推論各縣市的跨機關分工細節。
哺集乳室的「緊急求救鈴」有強制規格嗎?
依《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僅要求「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條文並未指定特定型號或規格,以能實際發揮緊急求救功能為準。詳細設施規格若有疑問,請洽衛生主管機關。